债权人将资金借给企业后,双方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债权人期望到期时收回本金,并获得约定的利息收入;企业借款扩大经营,投入有风险的生产经营项目,由此可见,两者的目标并不一致。
债权人借出资金存在风险,并把这种风险的相应报酬纳入利息率。债权人决定是否借出款项时,通常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司现有资产的风险、预计公司新增资产的风险、公司现有的负债比率、公司未来的资本结构等。为此,所有者的财务目标可能与债权人期望实现的目标发生矛盾。
第一,所有者不经债权人同意,投资于比债权人预期风险更高的项目,这会增大偿债的风险,债权人的负债价值也必然会实际降低:若投资高风险的项目一旦成功,项目额外的利润就会被所有者独享;但若投资不幸失败,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却要与所有者共同负担由此而造成的巨额损失。这对债权人来说风险与收益是不对称的。
第二,为了提高企业利润,所有者或股东可能未征得现有债权人同意,而要求经营者发行新债券或举借新债,这样会加大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如果企业破产,旧债权人和新债权人要共同分配破产后的财产,使旧债券风险增加,致使旧债券的价值降低(因为相应的偿债风险增加),债权人没有出售债权以摆脱困境的出路,处境更加不利。
为协调所有者与债权人的上述矛盾,通常可采用以下方式。
(1)限制性借债,即在借款合同中加入某些限制性条款,如规定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担保条款和借款的信用条件等。
(2)收回借款或停止借款,即当债权人发现公司有侵蚀其债权价值的意图时,采取收回债权和不给予公司增加放款,拒绝进一步合作,从而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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