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A新手必看,公司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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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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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的原则,体现了公司立法的基本思想和价值目标,是公司法的根本准则,也是公司法对公司进行规制的出发点和依据。公司法的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它是公司从设立到终止,内部行为(管理、监督)和外部行为(对外经营交易)都必须遵循的强制性规范。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有限责任原则,保护股权原则,科学管理与相互制约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有限责任原则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类公司,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都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制度在创造了融资方式的同时,又限制了出资者的责任。比如,某股东以10万元出资,那么他仅以10万元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他的家庭财产、个人财产,以及根据10万元股本分得的利润都不被追及。

  为了保证责任的有限性,法律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资格,使这两类公司成为拟制的人。目的之一,就是将出资人(自然人、法人)的财产做等量的分割,投入公司之中,形成两个财产权(股份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以便承担有限责任;目的之二,是将财产集中进行优化组合(出资人将财产集中在公司之中),以便获得经营上的优势;目的之三,是使出资人脱离对公司的直接管理和亲自管理,而委托有专长的人进行管理,以便获得更多的收益。希望获得收益,又能规避风险,这是人本性上的追求,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满足了这种追求,极大地促进了人们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培育市场主体。有限责任制度的创立,被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像瓦特发明蒸汽机那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一些法学家认为是法制史上最伟大的创造。

  有限责任原则,适用于一切正常设立和经营的公司,但对于欺诈性公司和其他有特定违法行为的公司,则允许“揭开公司的面纱”,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以保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二、保护股权原则

  市场有一个基本的法则即“谁出资,谁决策,谁受益”。保护股权原则是这个基本法则的体现。公司是股东出资创办的,股东出资后,出资的财产转化为公司所有,股东的出资转化为股权。《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这项法律条文来看,股东的地位是所有者的地位,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股权是对公司拥有的所有权,对股权的保护也是公司法贯彻始终的原则。毕竟,公司是股东出资创办的,如果漠视股权,最终将会制约公司的发展。保护股权的一个重要理念是股权平等。出资者的出资量化为“股”。股权平等,是指股东所拥有的每一个股份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这就是所谓的同股、同权、同利。同权的前提是同股,这是制度设计上要遵循的基本规则。由此,产生了股东按股份享有表决权的投票制度(一股一票),这种表决方法对大股东有利。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新修订的《公司法》又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同利的前提也是同股,同股要同利,也是基本规则,但也有例外(见《公司法》第34条、第166条第4款)。

  三、科学管理与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是企业,企业不是公益组织,其有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公司要尽可能地给股东带来经济利益。实现利益最大化,则需要科学的管理。公司的活动,涉及股东、公司本身、职工、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尽管公司是企业,但它的活动也会涉及社会公益。因此,除了强调经营上的科学管理,还要强调行为上的相互制约。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当前使用频率比较高的一个词汇是“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又称为法人治理结构,原是通行于美国、英国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的概念,后来被我国理论界及有关规章、文件所采用。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公司目标实现,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相组合的一种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不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也可以参照适用。

  我国公司法为公司设计了三种管理机构:一是决策机关,即股东会;二是董事会,是常设的业务执行机构;三是监事会,负责监督。这种类似于“三权分立”的有制衡作用的机构设置,以及相应职权的设计,从理论上来看,能够保障公司运行和决策的正常、高效以及风险的规避。在公司法立法之时,对监事制度期望值甚高。从实践来看,监事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在公司组织机构法律制度中,监事制度被认为是绩效最差的。在大多数上市公司中,监事会如同虚设。这是将来立法上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因为,公司内部任一机关的弱化,都会导致公司发展和利益的失衡。为了体现职工的利益,《公司法》还规定监事会要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见《公司法》第51条、第70条、第117条)。

  四、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公司是市场主体,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要与他人发生交易关系。因此,法律要求公司按市场交易规范进行活动,《民法通则》、《合同法》是关于交易规范的基本法律。公司法从公司的特点出发,针对注册资本及有关行为进行了规范。

  注册资本是形成公司资产的基础,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注册资本不实和抽逃资金,这就严重危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注册不实,是股东出资不实造成的,股东应当继续完成出资的义务。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验资机构虚假验资的,应当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与出资不实的股东一起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资金的,抽逃者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向公司承担返还责任,并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另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须经批准的规定,信息披露的规定,以及公司内部对特别重大事项变更的程序性规定等,都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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