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指出,在满足某些最低条件和披露要求的前提下,有资格采用内部评级法(IRB法)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己对风险要素的估计值决定对特定暴露的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将各种风险管理问题归结为六项重要的风险指标,即:(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期限(M))、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和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
内部评级法就是要求银行建立起对这六项重要风险指标进行数据收集、模型度量和校验的体系。巴塞尔委员会对内部评价法下的五大类资产规定了两种方法:初级法和高级法。
使用内部评级进行资本监管,首先要建立初级法,然后再建立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其他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自己计算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时的风险暴露及债权的到期时间。
无论是初级法还是高级法,计算监管资本首先要将债项按资产类别进行划分,然后分别计算各个债项的风险要素,接下来以各个风险要素值作为输入变量计算出风险权重,最后用违约风险暴露以及风险权重值计算监管资本。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风险类别。在内部评级法下,银行必须按照信用风险特征将银行账户中的风险划分为五大资产类别:公司、主权、银行、零售和股权。其中公司资产大类中,又将专业贷款分为项目融资、商品融资、物品融资、收入性房地产、高波动性商用房地产五个子类。零售资产又分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的循环零售贷款及所有其他的零售贷款三个子类。
第二,风险要素。风险要素包括: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有效期限(M)。对于公司、主权及银行资产,有内部评级初级法和高级法之分,在初级法下,银行必须自己估计债务人的违约概率,但对其他风险要素必须使用监管当局的估计值。在高级法下,银行必须完全自己估计四个要素。对于零售资产,内部评级的初级法和高级法之间没有区别,银行必须自己估计四个要素。对于股权暴露,有市场法和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两种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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