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上缴的一种税金。对企业而言,所得税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即企业为获得盈利所必须负担的代价(国家税收)。
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的会计准则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这种方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是指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综合结果,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用公式表示即为:
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
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有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为页数,从上述公式不难看出,这种情况表明当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当期应交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7年以前,上市公司对所得税的核算分别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自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应停止使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改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处理。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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