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报告期间,它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如1月1日至9月30日的期间等。因此,中期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项内容。其中: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是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编制的法定内容,对其他财务报表或者相关信息,如所有者权益(股东)变动表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2)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但如果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与此同时,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
(3)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而言,是适当简化的。中期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但企业至少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相关信息:
① 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企业在中期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② 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③ 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④ 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⑤ 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⑥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⑦ 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⑧ 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⑨ 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的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⑪ 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⑫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⑬ 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如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⑭ 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或有负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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