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A F4培训,学习公司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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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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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与商法是ACCA F4的考试内容,今天班长睿睿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公司法的性质。

  (一)公司法是组织法,兼有行为法的性质

  认为公司法是组织法,主要是从以下几点考虑的:

  (1)公司法是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公司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组织体,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确立了公司的人格,即确立了公司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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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本质上是基于出资和经营而形成的人的组织关系,公司法对财产的组织和人的组织进行了规范。具体地说,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财产的构成、股东与公司的关系等作出了规范。

  公司法兼有行为法的性质,是指对公司的有关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也就是说,公司法也规范公司与外部的关系,公司的外部关系就是指公司与其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公司法对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作出了规定。公司法具有调整公司活动的行为法的性质,并不是指公司法要规范公司的全部交易活动,事实上,公司法主要是规范与公司特点密切相关的交易活动。其他一些与公司特点无直接关系的活动,如一般商品的买卖、金钱的借贷、财产的租赁、工作的承揽、服务的提供等,我国公司法并未予以规定。这类活动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进行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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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法是强制法,兼有任意法的性质

  法律规范有强制性规范(也称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必须遵守的;而任意性规范则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志排除对其的适用。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强制性规范。特别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大公司的组织形式,它的成败或经营活动,涉及面广,甚至会引起社会的波动,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因此,公司法对其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分配制度、股票的发行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不得排除适用。

  公司法中也有任意性规范。对这种规定,当事人可以适用,也可以排除适用。这并不是说,任意性规范没有意义,任意性规范仍有规范作用、指导作用。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的第三次修订,增加了不少任意性规范,旨在使公司有更大的自主活动空间,但这并没有改变公司法作为强制法的基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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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法是实体法,兼有程序法的性质

  公司法就公司内部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利益关系、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还就公司与其他主体的财产利益关系等作出了规定。这些都是实体法的内容。公司法除了规定实体内容以外,还规定了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法中也有程序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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